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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6-03-10 17:17:43   浏览次数:

为进一步贯彻中办发(2014)59号文件精神,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文件精神,及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《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》等国家法律法规,着力打造集群化、系统化、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,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,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,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 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主要包括微博、微信、QQ公众号、APP客户端、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。河北经贸大学官方新媒体包括以河北经贸大学某单位、部门以及某项工作业务、团学组织的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新媒体。
第二条 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,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,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,实现党管媒体与时俱进。
第三条  各新媒体平台按照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,各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。
第二章  审批及备案程序
第四条  任何个人不得以河北经贸大学及所属各单位、部门、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。
第五条  新媒体的建立,实行两级审批制,即新媒体主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,向校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,经核准后方可建立运营。
第六条  申办单位须在平台开通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,材料包括:
1.《河北经贸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》;
2.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。
第七条 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。校内各级新媒体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,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,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,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其注册网站关闭该帐号。
第八条 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,请按第六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《河北经贸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》。
第三章  内容建设及管理
第九条 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维护学校声誉。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、政治性负责,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。
第十条  各新媒体平台要以“科学发展、积极利用、加强管理、确保安全”为指导原则,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。如发现有损学校形象、声誉等不良信息,要及时与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联系协商处理,并向单位负责人、主管校领导汇报。
第十一条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,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,责令其注销账号,停止新媒体建设及运营;违反法律的,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:
1.新媒体建设运营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;
2.新媒体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;
3.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新媒体账号的;
4.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二条  开通官方新媒体的单位、部门、各类组织,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,健全管理制度。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河北经贸大学党委宣传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六年三月